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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4年全国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选登(四)

2025-09-30 10:40:33 来源:中国社会报 阅读次数: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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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案例1

  老年人的意定监护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

  关键词    意定监护  遗赠纠纷

  1.基本案情

  老人江某德一生未婚亦无子女,因患病行动不便,日常生活存在诸多困难。2018年7月起,社工陈某开始照料其生活起居,并多次为其联系就医以及安排住院治疗等。2022年6月13日,江某德与陈某签订意定监护协议,委托陈某做其意定监护人,维护其生活质量、就医救治、人格尊严、财产安全等权益,包括生养死葬等事务。同时,江某德感念陈某多年付出,于同年9月19日与陈某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并立下遗嘱,将名下存款遗赠予陈某,房屋遗赠予陈某的女儿胡某。此后陈某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了扶养义务,悉心照顾老人直至其去世。但老人去世后,老人的兄弟江某耀以自己是法定继承人为由,不配合陈某女儿胡某办理房屋变更登记。因无法达成一致,胡某遂提起诉讼,请求法院判令依法继承案涉房屋。

  2.处理结果

  法院认为,老人江某德名下的房屋属于其个人财产。江某德立下遗嘱并经过公证,该遗嘱合法有效。根据该遗嘱,老人江某德已明确将案涉房屋遗赠给原告胡某,胡某在得知老人去世后,亦于当月委托他人办理了案涉房屋水、电、燃气付款账户的变更,该行为可视为其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,故判决案涉房屋应由原告继承,被告江某耀协助原告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手续。

  3.案例启示

  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不断加快,特别是独居、空巢老年人口增加,受家庭结构小型化、子女照顾精力有限等因素影响,传统家庭养老模式面临诸多挑战。本案中的老人通过签订意定监护、遗赠扶养协议并立遗嘱的方式,自主选择让悉心照料其生活的社工来承接相应的责任与权益,开辟了一条新的养老保障路径,凸显了老年人在养老安排上的自主性与选择权,也为广大老年人及其家庭规划晚年生活提供了新的思路。案例启示我们,老年人应尽早树立提前规划晚年生活的意识,可以通过意定监护协议、遗赠扶养协议等,明晰协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,确保协议内容真实反映自己内心的想法与诉求,避免后续纠纷,以更好地保障自己在未来的权益。同时,还应及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,对协议内容进行调整或重新签订,确保协议始终贴合实际需求,避免陷入因失能或失智而导致无人照管的困境,同时防止他人滥用监护权侵害自身权益,为自己的晚年生活筑牢保障防线。全社会要积极探索构建和发展多元化养老模式,进一步完善配套制度,强化社会支持,让更多老年人能够“老有所托”“遗有所安”。

  案例2

  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义务

  关键词   损害老年人利益  撤销监护资格

  1.基本案情

  老人朱某萍长期患有精神分裂症,曾多次在某市精神卫生中心治疗,其余时间则长期居住在某护理院。因朱某萍未婚未育,无民事行为能力,且父母均已去世,2015年11月,经其兄妹协商一致,所在居委会指定其二哥朱某裕为朱某萍的监护人。朱某裕在监护期间,私自将被监护人银行存款78万余元转移到自己妻子账户中,且陆续从被监护人的养老金、补贴等账户中提取存款合计43万余元(仅能提供16万余元的医疗等票据),并将自己儿子的户籍迁入被监护人户籍所在并长期居住的公房内,上述行为已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。因此朱某萍的大哥朱某毅请求法院撤销朱某裕监护人资格,并指定自己为朱某萍的监护人。

  2.处理结果

  法院认为,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,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,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、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。朱某裕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被监护人朱某萍的财产利益。此外,朱某裕称自己腿脚不好,监护事宜主要委托其妻子处理,说明身体状况也并不适宜继续担任朱某萍的监护人。因此,法院依法判决撤销朱某裕的监护人资格,并责令其返还侵占的财产。鉴于朱某毅有强烈意愿担任朱某萍的监护人,结合朱某萍的实际状况,综合考虑朱某毅的监护意愿、健康状况和经济情况,法院从被监护人利益最大化的角度考虑,指定由朱某毅担任朱某萍的监护人。

  3.案例启示

  近年来,老年人的监护问题受到社会广泛关注。本案中原监护人背离监护的初衷和责任,非法侵占老年人财产的行为,不仅违背了伦理道德,更严重违反了法律关于监护人义务和责任的规定,法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,果断作出撤销其监护人资格的判决,为老年人提供了及时有效的司法保护,维护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。同时,本案也折射出家庭监护具有一定的局限性,应尽快建立健全公共监护制度。有关部门要健全监护制度,明确监护人的具体职责、监督机制及登记、变更和撤销程序等,避免“有法难依”;司法机关要加强与街道、社区等部门的信息联动,进一步完善监护评估体系,定期审查监护人履职情况,防止发生非法侵占或虐待等行为。此外,还应尽快出台相关政策支持社会力量参与老年人监护服务,为老年人提供多元化的监护支持和监督力量。要加强普法宣传教育,引导更多老年人了解自身权益和可能面临的监护困境,提前做好相应准备。通过老年人、家庭、政府和社会的协同发力,共同构建全方位、多层次的老年人监护权益保障体系,破解老年人监护难题,真正实现“老有所护”“老有所安”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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