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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部门强化要素保障 破解养老服务用地难题

2026-02-04 11:23:55 来源:中国社会报、自然资源部微博 阅读次数: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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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国家重大战略任务。1月27日,自然资源部、民政部、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《关于深化自然资源要素保障 支持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若干措施》(以下简称《若干措施》),提出18条政策举措,降低用地成本、盘活利用存量空间、推动养老服务从“基础兜底”向“提质增效、降负纾困”升级。为便于各界准确理解《若干措施》的核心内容,现就关键问题解读如下。

  问:三部门为什么要出台这份《若干措施》?

  答:为切实落实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意见》要求,聚焦当前养老服务设施建设“落地难、成本高”的突出痛点,通过强化自然资源规划、用地、登记等全链条要素保障,降低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和运营的制度性成本,充分释放存量土地和房屋资源潜力,推动养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,扩大普惠养老服务供给,构建中国特色养老服务体系。

  问:新建小区必须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吗?配建的标准和要求是什么?

  答:是的,必须同步配建。《若干措施》明确要求,新建城区和住宅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配套标准,同步规划、同步建设、同步验收、同步交付使用养老服务设施;配套设施的规划方案必须经过民政部门审核同意,从规划源头确保养老服务设施的位置、规模、功能符合实际需求,建成后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缩小建设规模。

  问: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养老机构在土地供应上有什么不同?具体办理流程有哪些区别?

  答:两类机构的土地供应政策差异显著,办理流程各有侧重。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用地可依法采取划拨方式供应,做到应保尽保。办理流程为:提交申请及养老机构非营利性认定材料—民政部门出具意见—自然资源部门审核划拨条件—签订划拨决定书—办理用地手续。营利性养老机构用地全面推行长期租赁、先租后让、弹性年期出让等灵活供应方式,还允许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。办理流程为:确定项目用地需求—参与土地公开出让或租赁程序—签订土地出让/租赁合同并约定分期缴款计划—按合同约定缴纳土地价款—办理用地手续。

  问:闲置的商场、厂房、校舍能不能改成养老设施?有什么具体优惠政策?改造过程中需要注意什么?

  答:可以改造。《若干措施》明确鼓励利用闲置商业、办公、工业、仓储用房及闲置校舍、社区用房等存量房产改造建设养老服务设施。具体优惠和注意事项如下:核心优惠主要是享受五年过渡期政策,转型期间按原用途使用土地,不改变用地性质、不增收土地价款;简化规划调整审批流程,对符合条件的项目,支持其对容积率、建筑密度等规划指标进行优化,以满足养老设施的日照、通风、适老化改造等需求。改造要求主要是改造前需开展房屋安全评估,确保建筑结构安全;改造方案要符合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标准和消防、卫生防疫等规范;改造完成后需经民政、自然资源、消防等部门验收合格,方可开展养老服务运营。

  问:农村地区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有哪些支持政策?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能参与吗?

  答:农村地区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的支持政策针对性强,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积极参与。关于用地支持,优先利用闲置的村集体办公用房、校舍、厂房等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养老服务设施;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用于养老服务项目,土地收益可留存村集体用于改善农村养老条件。关于参与方式,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自办、合资合作、入股联营等方式,参与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和运营;支持村民以闲置农房出租、入股等形式,盘活农村闲置资源,发展农村互助养老、旅居养老等新业态。

  问:温泉康养、森林康养这类康养新业态能得到哪些支持?

  答:针对温泉康养、森林康养等新业态,《若干措施》提出了专门的要素保障支持。一是创新供应模式。鼓励地方探索自然资源资产组合供应模式,统筹配置土地、林草、水域等要素资源,解决康养项目用地、用林分散的问题,降低项目要素交易成本。二是优化审批流程。对涉及使用林地、草地的康养项目,简化审核审批手续,合理保障项目生态保护与开发建设的平衡;支持利用荒山、荒坡等未利用地发展康养产业,适当放宽相关规划指标限制。三是促进产业融合。推动康养产业与养老服务深度融合,支持在康养项目中配套建设养老护理、康复医疗等设施,享受养老服务机构相关用地优惠政策。

  问: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以用不动产抵押融资吗?办理抵押登记需要哪些材料?

  答:可以。《若干措施》明确支持营利性养老机构以清晰产权的不动产进行抵押融资,不动产登记机构会开辟绿色通道,高效办理抵押登记手续。办理抵押登记的核心材料包括:养老机构的营业执照、法人身份证明,不动产权证书(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),抵押合同和借款合同,养老服务机构备案回执,登记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。

  问:如何防止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被挪作他用?违规改变用途会有什么后果?

  答:《若干措施》构建了全流程、多部门协同的监管机制,严防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挪作他用。一是注重事前约定。在土地供应环节,明确约定用地用途、建设周期、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标准和运营要求,并将相关内容纳入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。二是坚持动态监测。将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纳入自然资源管理和国土空间规划“一张图”实施动态监测,利用卫星遥感、实地核查等手段,实时监管土地使用情况。三是严格违规处置。若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用途,将由自然资源、民政等部门联合查处,责令限期整改;拒不整改的,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,追缴已享受的土地优惠价款,并将相关主体纳入失信名单,限制其参与后续养老服务项目和土地交易活动。

  问:办理养老机构相关用地和不动产登记手续,具体需要准备哪些材料?有没有简化措施?

  答:办理养老机构用地和不动产登记手续,核心材料清单中涉及用地手续办理的,主要包括项目立项批复、规划选址意见、用地预审文件、养老机构性质证明材料(非营利性认定或营利性营业执照)、土地权属来源证明;涉及不动产登记手续办理的,主要包括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、用地批准文件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、竣工验收备案表、养老服务机构备案回执。简化措施主要是指导地方积极推行“一窗受理、并联审批”,整合自然资源、民政等部门的审批环节,实现“一次申请、一套材料、一网通办”。针对历史遗留的养老服务设施不动产登记问题,制定专项解决方案,简化证明材料,容缺办理相关手续。

  问:这些政策怎样才能真正落地见效?普通群众和养老机构可以通过什么渠道了解政策详情?

  答:为确保政策落地见效,三部门将采取一系列保障措施。一是制定配套方案。推动各地结合实际,抓紧制定本地区的政策实施细则和配套措施,细化用地、审批、登记等环节的操作流程。二是加强培训指导。组织开展政策宣传解读和业务培训,覆盖自然资源、民政、卫健等部门工作人员以及养老服务行业从业者,确保政策执行不走样。三是建立跟踪问效机制。定期开展政策落实情况督查,及时解决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;建立政策实施效果评估体系,根据实际情况优化完善政策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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